爷爷疼爱这个没爹没妈的孙子,对他宠溺有加,并留下口头遗嘱,自己百年之后,唯一的房产留给孙子继承。

    于是问题来了,在孙子十几岁的时候,爷爷突发脑溢血去世,根本来不及交代身后事。

    孙子未成年,也不懂得去证明遗嘱,并接受遗产标的的转让。

    结果在半年后,根据继承物权法还是什么法规的相关条例,半年内没有提出遗产继承异议并主张权利的,视为自动放弃,由法律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。

    因为孙子并不是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当然继承人。

    “所以,在钱书言的爷爷去世后,他家里也发生了同样的问题。因为没有及时主张过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。在后来继母生病,面对这套房子的处置问题上时。从法律上讲,它应该是由钱增兴继承,也就是说钱增兴有权利把房子卖了给妻子看病,而不是必须留给儿子结婚。”

    我说,可是道理是这个道理,但家人之间,哪里是应该讲道理的呢?

    钱书言从小就有心结,觉得母亲在世的时候,父亲就已经精神出轨。后来母亲生命,也不见父亲有多尽心尽力。

    后来那么多年过去了,他虽然心里不爽,但自己也已经成年,父亲继母都渐渐老去,总归还是一家人。

    等自己结婚生子,天伦共享,又哪里还会又那么多疙瘩纠结?